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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进口数据状况
根据海关数据显示:2021年1月中药材进口数量为0.85万吨,同比增长181.6%,进口金额为0.24亿美元,同比增长74%;2021年1月中药材出口数量为1.29万吨,
同比增长23.6%,出口金额为0.9亿美元,同比增长28.9%;近一年中药材进口涨跌幅度较大,1月进口**2020年12月,出口存在小幅度涨跌,1月出口低于2020年12月。
一、中药材进口报关手续资料
依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办法》*三十八条规定,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中药材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进行检验检疫申报,需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装箱单;
(二)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
(三)产品符合进境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原件。
二、检验检疫
依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办法》*三十九条规定,海关应当按照本办法*二十八条规定对出境中药材实施检疫。
出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有关检疫证单,准予出境。
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三、中药材进口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按照布控要求对出药材实施口岸查验,口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四、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一)输出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境外生产企业申请向注册登记时,需对其进行,符合《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办法》*十条、*十一条相关规定后,向推荐,并提交下列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材料:
1.所在或者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企业注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2.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3.所在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对其推荐企业的防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结论;
4.所在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
5.企业注册申请书,厂区、车间、仓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动物或者植物检疫防控体系文件、防疫处理设施照片、废弃物和包装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照片等。
二)收到推荐材料并经书面合格后,经与输出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可以派员到输出或者地区对其体系进行评估,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经检查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三)已取得注册登记需延续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提出申请。
可以派员到输出或者地区对其体系进行回顾性,并对申请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对回顾性符合要求的或者地区,经检查符合要求的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登记,有效期4年。
五、中药材进口政策
药监局市场总局关于实施《进口药材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3号)
《进口药材办法》(市场总局令*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A、关于进口药材的申请与审批
(一)对2020年1月1日前局已正式受理,但未完成审批的申请,仍按原有关规定审批,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撤回提交的申请。
(二)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登录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通过“法人服务”项下办理进口药材申请,并按《办法》要求向所在地省级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取得《进口药材批件》。
(三)各省级部门通过专网受理进口药材申请,并按《办法》规定实施审批。
B、关于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
局确定的口岸检验机构负责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工作。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口岸部门和口岸检验机构的对应关系见附件2、附件3。
各级海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安全“四个严”要求,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熟练,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保证进口药材,切实广大群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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